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环境体系检测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理论工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年审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污染以及排污的有关情况
2、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和《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如实填写申报表。
3、申报表填写一式三份,先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盖章、签署意见,再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申报表直接送至当地环保局。
4、对审查合格者,由环保局发给省环保局统一制订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要求重新填报或改正不实之处。
5、新、扩、改建设项目,在试产前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6、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对拒绝办理者,视为拒报或谎报,将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8、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申报登记表整治、归档。
二、排污年审
l、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年审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材料。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主管局预审基础上,进行审核。
3、报表审核合格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审登记章。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还具有营业性质排污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资料。
5、排污年审一年度一次。
6、对拒绝排污年审的单位,将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
7、排污年审工作结束后,对排污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归档。